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26號聲請人 張凱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許志鵬 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票發票日期:民國
103年9月18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發票號碼:274202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裁定准予本票強制執行,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致相對人之人別無從確認,本院分別於106年
7月5日及同年8月29日通知聲請人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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