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9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務人 徐國原

徐李玉芬

一、㈠債務人徐國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伍萬伍仟零

柒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徐國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李玉芬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徐國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參萬零陸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7、編號8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徐國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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