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164號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吳柏頤
被告 石順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其中新臺幣33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1,5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中336元由被告負擔,其餘1,434元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770元
附表:依計息本金、利率、計息期間計算之利息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起訖
週年利率
6
5,250元
3,511元
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5,250元
3,556元
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250元
3,603元
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5,250元
3,650元
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5,250元
3,698元
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5,250元
3,746元
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31,500元
21,7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