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1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164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吳柏頤

被告 石順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其中新臺幣33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1,5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中336元由被告負擔,其餘1,434元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770元

附表:依計息本金、利率、計息期間計算之利息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起訖

週年利率

6

5,250元

3,511元

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5,250元

3,556元

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250元

3,603元

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5,250元

3,650元

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5,250元

3,698元

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5,250元

3,746元

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31,500元

21,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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