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陳若盈 被告 曾美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78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其中原告就被告所涉民國102年5月19日上午8時30分許之誹謗,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於102年5月19日上午8時30分許誹謗原告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中有關被告於上開時、地誹謗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至於原告指述被告於102年6月7日涉犯誹謗部分,則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同一刑事判決判處有罪,本院認原告之請求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乃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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