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婚字第22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以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兩造對金錢及生活價值觀有重大分歧,且經多次溝通無法達到共識,雙方分居已2年,故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由起訴請求離婚,然兩造嗣於原告起訴後即民國111年5月10日協議離婚,並已辦理離婚登記,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憑,則兩造之婚姻關係既已消滅,原告請求判決離婚,即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用。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