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123號聲請人 賴坤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志雄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