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陳斯斯 被告 洪玉靖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92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玉靖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12月17日以99年度易字第92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