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聲請人 曾榮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發票人究為曾榮鎮抑或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附表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聲請狀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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