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林大裕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林大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聲請人已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逾期迄今仍未提出上開裁定命補正事項以佐其說,揆諸首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因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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