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8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8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柯玉麒
       柯文順
       周瑞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莊達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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