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5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本金肆萬壹仟陸佰壹拾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佳芳於89年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10年5月底尚積欠債權人42,123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41,61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13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41,610元自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