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670號
原告 陳柏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5,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