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670號

原告 陳柏甫

被告 劉雨凱劉騏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5,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