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宜宣 即鄭函如
住雲林縣○○市○○里○○路○段0巷000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宜宣即鄭函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宜宣即鄭函如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雲林縣斗六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