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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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雪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雪蓮於92年04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61,45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75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9872元蔡雪蓮自民國96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002新臺幣44765元蔡雪蓮自民國111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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