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智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智附民字第4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告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SE)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原告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GUCCIS.P.A)法定代理人VanniVolpi原告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S.A)法定代理人PaolaPICCOLI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邱聖翔 被告 鄭漢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