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牟中興 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