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何新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秀鳳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4,565元,應繳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萬1,885元。
㈡、請提出被告潘秀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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