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122號原告 蔡翔宇 被告 李牧耘
張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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