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德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黃桂鑾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故於分割遺產之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請求分割兩造共有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 李金福 遺產,依起訴時原告請求分割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按被告即上訴人應繼分7分之1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0,75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3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邱信璋附表:
┌──┬───────────────────┬──────┬──────┐│編號│土地座落及建物門牌號碼│權利範圍│價額││││(公同共有)│(新台幣)│├──┼───────────────────┼──────┼──────┤│1│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地號│10分之1│6,512,480元│├──┼───────────────────┼──────┼──────┤│2│建物:桃園市○○區○○里○○街○○號│全部│2,800元│││(未辦保存登記)│││├──┼───────────────────┴──────┴──────┤││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6,512,480元+2,800元)÷7=930,7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