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0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健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健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詹健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2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本院於105年7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4年9月4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11月4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