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功偉 間返還價金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68號確定裁定聲請回復原狀併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回復原狀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伊倫
法官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