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茂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家樺 (原名 宋春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宋家樺(原名宋春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如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日期等)。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