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江中豪 被告 張淑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