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83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清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正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聲請狀未檢附得請求利息、違約金依據之釋明文件,故本院於107年9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釋明之。此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