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4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4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4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60號

附民原告 姜雅馨

王彥騰

劉臻

張竣琳

高千蕙

附民被告 陳健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16號,後改分為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蕭雅毓

法官張瑞德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