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502號維持原判決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3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616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蔡聰明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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