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21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5,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