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呂 楊秀絨 即楊秀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儀雄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如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