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42號附民原告 楊凱傑 附民被告 林芯羽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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