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澤浤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監丕澤 已死亡,經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民國102年5月20日」或「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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