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耀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金枝 (即 陳阿梅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標的(支付命令聲明)。(由於聲請人請求標的(一)所述之事項不符現行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僅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負民事責任之規定,故有補正之必要)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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