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 林雅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雅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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