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債權人 陳乙郎 代理人 廖繼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家暐 、 游紘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游紘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因與狀附借據連帶債務人為翔沅企業社不相符,而翔沅企業社為合夥,非游紘嘉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㈡如確認債務人為翔沅企業社,請提出債務人翔沅企業社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