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丙○○
號4樓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被告丁○○
號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庚○○
之1號己○○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
30號法定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供擔保之土地價額為12,962,4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編號│地號│公告現值│面積│價額│││(苗栗縣三灣鄉)│(元/㎡)│(㎡)│(新臺幣)│├────┼─────────┼─────┼─────┼──────┤│1│永和山段211-1地號│880│1,835│1,614,800│├────┼─────────┼─────┼─────┼──────┤│2│永和山段211-5地號│880│392│344,960│├────┼─────────┼─────┼─────┼──────┤│3│永和山段211-6地號│880│500│440,000│├────┼─────────┼─────┼─────┼──────┤│4│永和山段211-7地號│880│416│366,080│├────┼─────────┼─────┼─────┼──────┤│5│永和山段689-6地號│880│5,483│4,825,040│├────┼─────────┼─────┼─────┼──────┤│6│永和山段694-5地號│880│6,104│5,371,520│├────┼─────────┴─────┴─────┼──────┤│合計││12,962,4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