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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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4657號債權人 江志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堃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堃煌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述,雙方約定債務人應陸續於105年3月18日前清償完畢,債權人主張本件債權雖未屆清償期,然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46條之規定,有預先請求返還之必要。惟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預先請求給付借款,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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