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詩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平均薪資為何?並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之薪資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存摺代之)。
二、經查,聲請人母親尚未逾法定退休年齡,請說明有何客觀事實無謀生能力,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母親領取之114年度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老人年金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及支出縱未經刪減,所餘不足200元,請提出可負擔之更生方案(以6年72期計算,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