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岷澔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徐志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之附表與所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本票影本三紙),其中附表記載①發票日民國107年4月16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107年5月16日;②發票日民國107年4月24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107年5月8日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128萬元、②128萬元,與票面金額①295萬元、②68萬元不同,故請確認本件聲請之附表及所附之債權證明文件是否有錯誤,若有,請更正,另本件請求之總金額亦請一併確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