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87號

原告 呂佳玲

訴訟代理人 李岳唐

被告 鄭伯昱

法定代理人 許秋美

法定代理人 鄭國在

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 律師

許俊仁

複代理人 張哲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而聲請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1年8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再開辯論狀繕本併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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