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87號
原告 呂佳玲
訴訟代理人 李岳唐
被告 鄭伯昱
法定代理人 許秋美
法定代理人 鄭國在
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哲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而聲請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1年8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再開辯論狀繕本併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