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66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阮順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⑴新台幣伍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⑵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⑶新台幣伍萬玖仟叁佰伍拾肆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⑵年息百分之十、⑶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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