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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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新發具保人張琬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琬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王新發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9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張琬妤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