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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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9號原告翊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被告 張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到院,繕本逕送原告:
(一)臺北市○○區○○路○○段000○000號(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9年之申報地價資料。
(二)臺北市○○區○○街0巷00號1樓及13號1樓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分別坐落系爭土地之面積。
(三)被告辯稱占用系爭建物不當得利之計算式及數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