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115號債權人 劉榮輝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琳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應自約定清償之翌日始得請求遲延利息,本件兩造既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03年7月15日,應自翌日即103年7月16日始得請求利息,是債權人就103年7月15日之利息請求部分自屬無據。另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
5條復有明定。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利息及遲延利息,合計年息達百分之40,已逾上開法定最高利率限制,是關於超過年息百分之20之利息請求部分,債權人亦無請求權,均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