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1號原告 賴師璿 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鳳山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