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193號債權人 廖子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依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表明該請求之原因事實,且改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提出被繼承人 呂學能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