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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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095號
原   告 臺中市立太平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倉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
被   告  傅呂陸妹
訴訟代理人  傅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靜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 中簡 字第 3095 號裁定(107.03.1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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