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東成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東成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針對債務人東成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與債務人乙○○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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