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減少違約金沒收金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85號原告 魏國致 原告 魏許彩連 被告允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芳怡 被告 王泰山 被告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違約金沒收金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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