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64號上訴人 劉王霺
劉燦鴻 劉仁傑 劉珮琪 共同 陳靖昇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 劉忠益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另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劉王霺、劉燦鴻、劉仁傑、劉珮琪、劉忠益等當事人,務必於前揭準備程序到場以行當事人訊問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張維君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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