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119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OO即 劉宣妤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劉宣妤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㈡陳報本件債務人之姓名及住址各為何?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