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勝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丙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勝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另就附表編號2、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補充記載「108年度偵字第196、1149號」、判決日期更正為「108年7月18日」)。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核本件聲請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時間間隔相近、犯罪態樣(編號1、2均為竊盜案件,編號3為公共危險案件)、侵害之法益及罪責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魏美騰